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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破产重组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法制日报社
承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
二、会议时间与地点
报到日期:2016年12月2日全天现场报到,12月2日下午4:00召开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工作会及论坛预备会议
会议时间:2016年12月3日全天、4日上午半天
会议地点: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国际会议厅
三、拟邀请领导
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
邵炳芳(法制日报社社长)
全国人大财经委或法工委领导
李 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张小炜(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会长)
四、本届论坛的四大论题
1、从法学、经济、金融等不同视角解读供给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
2、供给侧改革视野下的僵尸企业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破产重组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的内在必然性。
3、破产法制的实施与完善与僵尸企业处置的关系。
4、供给侧改革视野下的破产重组实践。
(1)机遇与挑战。
(2)最新发展。
(3)亟待解决的问题。
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制度;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破产与重整的税务问题;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有关企业破产的政府职责履行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府院联动机制;如何成立破产管理局等
(4)亟待凝聚共识的实务问题。
企业破产中的仲裁问题;破产企业董事及高管的责任问题;破产语境下的公司治理问题;无法回避的跨境破产合作问题。
(5)实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
债权人会议自治与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关系问题;小额债权及其他敏感债权的稳妥处理;申请受理;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破产企业营运价值的维护(涵盖管理、咨询、提升);重整投资人问题;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问题;重整计划的监督问题;重整计划的变更问题;重整计划不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善后问题等。
五、媒体支持
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主流媒体提供支持。
12月2日下午4:00
召开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工作会及论坛预备会议。
12月3日全天、4日上午半天
1、从法学、经济、金融等不同视角解读供给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
2、供给侧改革视野下的僵尸企业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破产重组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的内在必然性。
3、破产法制的实施与完善与僵尸企业处置的关系。
4、供给侧改革视野下的破产重组实践。
(1)机遇与挑战。
(2)最新发展。
(3)亟待解决的问题。
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制度;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破产与重整的税务问题;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有关企业破产的政府职责履行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府院联动机制;如何成立破产管理局等
(4)亟待凝聚共识的实务问题。
企业破产中的仲裁问题;破产企业董事及高管的责任问题;破产语境下的公司治理问题;无法回避的跨境破产合作问题。
(5)实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
债权人会议自治与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关系问题;小额债权及其他敏感债权的稳妥处理;申请受理;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破产企业营运价值的维护(涵盖管理、咨询、提升);重整投资人问题;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问题;重整计划的监督问题;重整计划的变更问题;重整计划不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善后问题等。
曹春烨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廖集浪
中国中投证券投行总部并购部
总经理
丁化美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总经理
郭卫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总监
李金泽
民生商银国际(香港)
CEO
朱淼蛟
绍兴中院
庭长
叶炳坤
厦门中院
庭长
陆晓燕
无锡中院
副庭长
邹明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庭长
周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庭长
章恒筑
浙江省高院
庭长
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
原主任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
终身教授
收取注册费1000元/人,包含资料费、餐费等,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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