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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工程造价一直是建筑市场的焦点,工程造价管控、计价分歧、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价款调整与结算审计疑难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市场主体的高度重视。
当前,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方向是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因未完成审计而延期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履约、工程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诸如项目停建、设计变更、材料涨价、计价纠纷、结算纠纷等各类造价风险。如何在造价层面予以风险防范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有效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鉴于此,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决定举办“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控、合同价款纠纷与结算审计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内容
1.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和项目特征描述问题;
2.招标图与施工图不一致问题;
3.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不一致问题;
4.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问题;
5.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问题;
6.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问题;
7.清单计价规范与全费用清单区别;
8.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问题;
9.清单计价下投标报价与不平衡报价问题;
10.清单招标、费率招标中的临时措施费问题;
11.模拟清单招标问题。
1.合同纠纷解释顺序;
2.合同签订后,未开工问题;
3.计价标准约定不明问题;
4.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问题;
5.甲供材造价合同取费基数问题;
6.可研估算立项与结算超限额问题;
7.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结算如何调整;
8.合同约定材料、人工等价格包死条款的风险及争议处理;
9.工程结算总价的举证责任问题;
10.垫付材料款抵扣工程款问题;
11.合同无效后如何计算工程价款、实质性条款如何参照执行;
12.黑白合同对工程履约、竣工结算的影响。
1.变更部分下浮问题;
2.超付工程款问题;
3.超概及超概申请无法批复问题;
4.初步设计发包与结算完不成概算量扣款问题;
5.分包未签施工合同结算问题;
6.分部分项与措施费不平衡报价纠纷问题;
7.固定总价合同不能证明工程量量差问题;
8.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9.肢解发包问题;
10.桩基检测费纠纷问题;
11.人工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问题;
12.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工程变更、清标等问题;
13.计税方法与工程造价不一致问题;
14.工程量清单错漏项问题;
15.措施项目费调整问题;
16.消耗量定额缺失、信息价格缺失等问题。
1.工程质量抗辩、反诉或另案起诉问题;
2.合同约定“补充协议优先适用”的风险防范;
3.合同约定“逾期失权”的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4.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区别;
5.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
6.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限风险问题;
7.缺项责任期、质量保修期问题;
8.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方式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9.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发票问题;
10.无效施工合同中“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问题;
11.先进场工期问题;
12.已实施的项目面临超项目总投资,二次融资风险;
13.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问题;
14.以鉴代审问题;
15.优先受偿权问题;
16.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问题;
17.工期索赔、费用索赔与利润索赔问题;
18.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问题。
1.工程造价鉴定时如施工范围存在争议,做减法还是做加法?
2.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的“无法确定造价”,法院会如何认定?
3.造价鉴定意见中争议单列项,法院能否按类比系数酌定其造价?
4.原审认定工程未完工未验收未结算不具备造价鉴定条件是否正确?
5.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拒绝重新鉴定又未提供证据否认鉴定报告,如何处理?
6.同一工程分包司法鉴定造价,能否高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价?
7.诉讼中主张结算单少计、漏计了工程量要求鉴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8.施工方提交了工程决算书已完成举证义务,发包方不认可,能否申请鉴定?
9.施工方坚持固定总价拒绝鉴定,能否按发包方自认的造价判决?
10.审计结论、欠条、造价鉴定报告,法院如何采信?
11.能否以分包纠纷判决中的造价鉴定意见作为承发包纠纷判决依据?
12.抹灰、材料费不参与让利等造价鉴定专业问题争议,法院会如何评判?
13.没有证据推翻已完工程量造价审定表,能否申请造价鉴定?
14.将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分配发包方的情形?
15.鉴定报告理据不充分、结论不明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16.法院如何对造价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17.发包方的施工要求,在造价鉴定中对认定工程量发生有什么作用?
18.发包方不认可自己委托的造价鉴定,遇到这样的发包方该怎么办?
19.案外人厂家所报市场价属实,能否推翻鉴定造价?
1.两标并一标问题;
2.内部承包问题;
3.霸王条款问题;
4.已竣工项目,不验收、不结算问题;
5.违约责任不对等问题;
6.指定分包问题;
7.资质倒挂问题;
8.垫资问题 ;
9.超量采购问题;
10.代付材料款问题;
11.指示付款问题;
12.签证被拒问题;
13.中途退场问题;
14.劳动用工问题;
15.未竣工项目问题;
16.后续工程建设问题;
17.混合过错工期延误认定问题;
18.建设工程久拖不结问题;
19.结算协议风险问题。
1.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
2.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3.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4.中标合同与另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5.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否变更结算约定?
6.审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7.政府审计结果是否影响双方当事人结算协议的履行?
8.审计机关对发包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的影响?
9.合同约定以决算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果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培训对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项目管理、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管理人等。
培训时间、地点
2020年03月05日~03月08日(05日为报到日) 南京市
2020年03月26日~03月29日(26日为报到日) 重庆市
2020年04月22日~04月25日(22日为报到日) 北京市
培训费:26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证书 培训期满,颁发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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