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详情 |
2019-04-19 08:00 至 2019-04-21 18:00
推荐会议:2024第十七届总工之家学术年会暨绿色地产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融合创新发展论坛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有关单位: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及履行行为错综复杂,涉及的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同时各地法院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及建筑行业专业性较强,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至于建筑界与法律界对建筑工程法律争议越来越无所适从。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启动了《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工作,以期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历经六年反复修改,于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内容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价款结算、司法鉴定问题、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等建筑工程法律纠纷中的痛点与难点问题,对建筑行业的法律纠纷及经营行为将产生重大影响,在许多具体法律问题上将直接决定开发商与建筑商的生死成败,并将深入影响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
为全面深入解读《司法解释二》,我中心特举办“深入全面解析运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暨开发商、建筑商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专题培训班”。本次培训由北京金坤科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对象
各类工程开发商、项目业主、建筑施工、工程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管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法务主管)、合同管理、造价预算、经营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相关人员;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各学院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有关人员。
主讲专家
史鹏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主任。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等资格,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与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史律师曾作为《司法解释二》的修订工作重要成员之一。本课程针对建设工程争议中的突出问题,从开发商、建筑商如何预防风险、创造效益的角度,将全面深入解析《司法解释二》。
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9年3月15日-3月17日(15日为报到日) 苏州
2019年4月19日-4月21日(19日为报到日) 南宁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1987年落成,位于风景如画的烟台,中心占地面积50亩,总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原隶属国家建设部,是建设部唯一的京外培训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是我国建筑、房地产、城建管理的专业培训机构,成立以来开展了大量行业性培训工作,在行业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我中心是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定点培训单位,十年已培训物业从员人员8万多人;培训“重点小城镇建设乡镇长”3000多人;中心还是“中国房地产职业经理人”、“全国建筑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山东省唯一指定培训单位,已培训职业经理人500多人。
培训内容
(一)司法解释一的回顾与司法解释二内容介绍
1、司法解释一内容回顾;
2、司法解释一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司法解释二内容介绍;
4、实践中极富争议,但司法解释二尚未明确的几个问题。
(二)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施工合同效力与损失赔偿问题
1、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合同无效的新规定
(1)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关于施工合同无效情况的相关规定;
(2)对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效力新规定的解读:
(3)如何规避因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齐的风险。
2、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新规定
(1)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关于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相关规定;
(2)对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无效处理新规定的解读。
3、诉讼过程针对施工合同效力的诉讼策略
4、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其他问题分析
(三)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工期签证与索赔问题
1、司法解释二关于工期问题的新规定;
2、对司法解释二关于工期签证及顺延新规定的解读;
3、工期顺延签证、索赔的一般原则;
4、承包人在关于工期签证、索赔中的问题;
5、承包人如何规避工期违约风险并增加效益;
6、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的工期反索赔或工期反诉;
7、司法解释二关于质量问题的新规定;
8、发包人如何在签证、索赔中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质量保修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1、对司法解释二质量保修相关问题的解读;
2、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联系与区别;
3、质量保修与质量保证金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1)擅自使用后是否承担保修责任;
(2)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再返还保修金的处理;
(3)合同无效情况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4)合同中止、解除,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保修金的处理;
(5)保修金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工程结算处理问题
1、阴阳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认定原则;
2、非必须招标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后的结算原则;
3、备案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
4、多份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结算原则;
5、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对工程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六)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司法鉴定问题
1、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规定 ;
2、对司法解释二司法鉴定新规定的解读
(1)诉讼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
(2)诉讼前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
(3)一审未申请司法鉴定的处理;
(4)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与鉴定材料的质证.
3、司法鉴定的流程规定
4、鉴定材料的主要争议
5、建设工程案件诉讼过程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七)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
1、优先受偿权法律产生及发展过程的回顾;
2、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条件;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5、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6、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要求;
7、如何应对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要求;
8、如何维护优先受偿权。
(八)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问题
1、司法解释一关于实际施工人规定的回顾;
2、司法解释一关于实际施工人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对司法解释二关于实际施工人条款的解读;
4、挂靠情况下相关问题分析;
5、转包、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
6、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的常见问题分析;
7、发包人如何应对实际施工人风险?
8、承包人如何应对实际施工人风险?
培训费用
培训费:280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专家、午餐费用);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相关会议
2024-12-21北京
2024-12-06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