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详情 |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参会凭证:电子票 邮件/短信发送参会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为更好让医疗机构尽快掌握和理解本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特举办“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18年1月17日—20日 深圳市 2018年1月19日—22日 青岛市
2018年1月24日—27日 成都市 2018年1月30日—2月2日 武汉市
二、讲座内容
1、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其意义;
2、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的亮点;
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具体要求;
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替代;
5、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与特殊医疗损害诉讼责任承担;
6、医疗损害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举证要求;
7、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遴选、鉴定要求及不利鉴定意见应当措施;
8、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费用计算与惩罚性赔偿;
9、共同医疗行为、混合医疗行为与会诊的法律责任;
10、医疗产品缺陷责任承担与追偿;
11、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与紧急救治法律问题;
12、病历证据法律问题;
13、其他医疗侵权责任;
14、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及意见采纳;
15、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如何开展诊疗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法律风险;
16、《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及对医疗服务活动的影响。
17、医疗纠纷典型、热点案例解析。
18、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审理思路。
三、参加对象
1、各级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农卫处(科)、科教处(科)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2、各级医学会医鉴办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3、各级医院分管院长、书记、医务处(科)、质控科(办)、医患办、评审办、病案科(室)、院办、护理部等科室负责人及产科、骨科、急诊、新生儿室、血液透析室等临床高风险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4、各级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有关人员等。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成立于2013年7月。中心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建荣巡视专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孙东东教授;中心名誉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常林教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司赵宁副司长;中心主任刘鑫教授,执行主任翟宏丽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是一个集科研、培训和咨询为一体的跨学科机构,中心主要成员具有法学和医学交叉学科教育背景,以法学和医药学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与实践探索为己任,中心自成立以来,努力整合法学、政治学、医学、药学、伦理学等相关学术资源,打造法学和医药学沟通的高端学术平台,致力于我国医药法律与伦理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推进工作,为我国医药卫生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主讲专家
刘 鑫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胡 沛 北京一中院资深法官
张宝珠 解放军总医院法律顾问处主任
张 广 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
费用
培训费1380元/人(含资料、专家、场租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缴纳。
报名方式与注意事项
收到报名表后将于开班前六天发出第二轮通知,告知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授课专家及课程安排等具体事项。
相关会议
2024-11-30广州
2024-12-06苏州